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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規則

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範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壹)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

(二)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

(三)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

(四)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壹)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二)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等於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減去各種使用額。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不足以支付應當給予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的救濟的,不足部分的金額按照其余公司上壹年度以自留保費計算的市場份額扣減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預繳保險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行業發展和風險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規模上限、繳納方式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