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提取專用基金。
根據現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各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等的規定,專用基金應當按照相關結余或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取。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結余和收入是基於收付實現制基礎的預算口徑,因此,提取金額應當以預算會計的相關結余和預算收入金額為基礎計算。
壹是以相關結余為基礎提取專用基金。
年末,根據有關規定從本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或經營結余中提取專用基金的,按照預算會計下計算的提取金額,借記“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二是以相關預算收入為基礎提取專用基金。
根據有關規定從收入中提取專用基金並計入費用的,壹般按照預算會計下基於預算收入計算提取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設置專用基金。
根據有關規定設置的其他專用基金,按照實際收到的基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第三,使用專用基金。
按照規定使用提取的專用基金時,賬務處理需要區分兩種情形:
壹是不用以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是用以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需要確認購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成本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還應當按照相應的金額調減專用基金,調增累計盈余,按照專用基金使用金額,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政府會計研究所供稿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中國會計報》2018年7月27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