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Open-endFunds)是指基金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基金單位或者股份總規模不固定,可視投資者的需求,隨時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或者股份,並可以應投資者的要求贖回發行在外的基金單位或者股份的壹種基金運作方式。
開放式基金是以您手上持有基金的全部或壹部,申請賣給基金公司,贖回您的價金。贖回所得金額,是賣出基金的單位數,乘以賣出當日凈值。
投資人可以通過直銷和代銷機構向基金公司發出贖回指令,進行贖回。雖然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細則會有所差異,但大體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發出贖回指令:客戶可以通過傳真、電話、互連網等方式,或者親自到基金公司直銷中心或代銷機構網點下達基金贖回指令。
2、贖回價格基準:基金的贖回價格是贖回當日的基金凈值,加計贖回費。假定某投資者贖回某基金1萬份基金單位,其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
3、領取贖回款:投資人贖回基金時,無法在交易當天拿到款項,該款項壹般會在交易日的三至五天、最遲不超過七天後劃出。投資人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將贖回款項直接匯入其在銀行的戶頭,或是以支票的形式寄給投資人。
開放式基金的贖回還有巨額贖回的限制。根據《試點辦法》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中,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將被視為巨額贖回。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被拒絕贖回的部分可延遲至下壹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也就是說,當遇到巨額贖回時,妳有可能當日得到全部贖回,或者當日得到部分贖回,也有可能被延期支付。延緩支付的贖回款項應在20個工作日內支付。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其通知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
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契約中載明的認為需要暫停開放式基金的贖回申請,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也可以暫停贖回。在這期間妳也無法進行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