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失業保險領取是需要滿足壹定條件的:
(1) 不是因為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 已經辦理失業登記;
(3) 有求職要求,且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交失業補助金,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申請: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失業人員,壹直未重新就業,仍處於失業狀態的;
2.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繳費不滿壹年)
3.失業保險繳費滿壹年,但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
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1.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2.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3.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綜上所述,失業金不是單位給的,失業金是國家勞動保障部發放的,企業只是給員工繳納失業金,可以認為是國家給的。失業金是勞動局給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