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改革委設27個內設機構和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省資本市場發展辦公室、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信訪工作;負責委屬單位的部門預決算。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承擔機關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辦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組織研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組織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招標投標活動;負責依法招標項目的招標方案核準工作。
(四)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省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負責組織重大課題的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新興產業項目。
(五)國民經濟綜合處(宏觀經濟運行調節處,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監測分析全省經濟形勢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協調發展的對策建議;組織編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平衡財政收支等經濟調控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宏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國民經濟動員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經濟體制改革處。
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組織開展和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七)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資金來源及調控政策;編制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準目錄的建議;組織實施重大項目規劃,布局並下達前期投資計劃;審核省重大投資項目和國家有特殊規定重大項目的開工報告;負責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負責限額以上固定資產項目備案工作。負責省直部門、公檢法司系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負責限額以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核及計劃安排;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國際國內投資合作事宜;全省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按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權限,負責全省借用國外貸款、吸收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審批有關事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中進口設備免(減)稅確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指導目錄;參與組織協調利用外資項目談判及對外招商活動;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全省及省級借債規模。
(九)地區經濟處(省煤層氣、天然氣管理辦公室)。
提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區域經濟合作;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基礎測繪計劃、地震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參與國土開發整治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擬定並協調實施中部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負責全省采煤沈陷區治理和煤礦棚戶區改造;參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負責煤層氣、天然氣行業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計劃,擬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煤層氣、天然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以工代賑辦公室。
負責以工代賑工作。研究提出貧困地區以工代賑政策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負責以工代賑項目管理;指導全省以工代賑工作;監督檢查以工代賑計劃執行情況;組織擬定本省享受西部地區開發優惠政策的規劃、措施並協調實施。
(十壹)農村經濟處。
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重大問題,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體制改革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農科、引黃、農機、農村城鎮化、農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負責農業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二)工業經濟處。
研究分析工業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和工業經濟發展戰略建議;統籌工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提出重要工業品的預期調控指標;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實施;組織擬定本省享受國家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優惠政策的規劃、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工業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三)服務業處。
研究分析和協調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服務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服務業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和規劃;組織安排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研究提出全省經濟結構調整的目標和規劃,擬定經濟結構調整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和動態監控結構調整;提出優化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 (十四)高新技術產業處。
研究分析高新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定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和產業關鍵技術開發工作;組織推動技術創新、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省節能減排領導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以及全社會節能減排的重大戰略和政策;組織擬定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銜接平衡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規劃、計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具體負責第壹產業節能工作,具體負責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編制汙染物總量控制計劃、主要城市環境質量指標計劃等;承擔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相關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六)社會發展處。
提出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定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文物、殘聯、技校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負責相關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十七)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定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劃調整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應急物資儲備、調撥;負責全省應急物資相關的儲運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擬定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流通領域基礎設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十八)財政金融處。
研究分析全省社會資金平衡;參與研究貫徹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分析財政、金融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推進國家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政府財政建設資金和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籌措和使用政策,並協調組織實施;組織擬定財稅、金融、證券、保險業規劃;編制省級建設資金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直接融資和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債券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政府建設資金及資產管理工作;參與企業上市的有關工作。協調信用體系建設;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等。
(十九)能源處。
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監測能源發展情況,發布能源預測預警信息。擬定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優化能源結構、能源節約的政策措施,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吸收,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負責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二十)新能源辦公室。
負責新能源行業管理;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農村電網和農村能源發展;組織擬定新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行業標準;牽頭開展省際、國際新能源合作;負責新能源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二十壹)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定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CDM)工作;負責碳減排交易權項目的組織申報,負責碳減排交易權項目的實施;承擔本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十二)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二十三)設計審核處。
研究擬定全省工程設計審核的政策和規定;按規定權限,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概算調整;參與工程標準定額和取費的編制、頒布;參與工程設計省級標準的審批、頒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所批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二十四)交通運輸處。
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安排全省鐵路、公路、民航建設項目;負責全省地方鐵路、鐵路專用線及煤炭集運站建設;負責安排交通建設項目利用省級政府資金及政府信用擔保的債務性資金。負責交通運輸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二十五)科技教育處(省留學人員管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科技、教育和衛生事業發展戰略和政策及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編制科技、教育、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研究大中專院校布局、結構調整,編制大中專院校招生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畢業生就業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編制省籌資金(含市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管理計劃和歸國留學人員的科研資助及工作安排計劃;管理高級專家基金;負責科技、教育、衛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事宜。
(二十六)信息化處。
研究信息化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信息化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建議;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信息化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實施;負責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事宜。
(二十七)對外聯絡處。
負責與國家部委、省際間的交流溝通;掌握國家宏觀信息和政策方向,為省宏觀經濟科學決策提供參考;爭取國家的優惠政策、重大項目及資金;為省內引進資金、項目和技術服務。
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負責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和特派員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國家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開展工作。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市縣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省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省資本市場發展辦公室。
研究制定促進全省資本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培育省內上市公司,協調有關部門***同促進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資等工作;協調開展公司上市融資咨詢服務;推進各類基金和債券的發行融資工作;推動創業投資、產業基金等融資工作;負責促進中長期信貸市場發展;負責資本市場業務培訓及資本市場知識普及工作;承辦省人民政府及省發展改革委交辦的與資本市場發展相關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5名已劃轉省紀檢委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