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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規定了社保繳費基數?

各項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法律規定:

1,基本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2、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 * *繳納。用人單位的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的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率可以相應調整。”

3.失業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4.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5、生育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擴展數據:

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建帳核算,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社會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總體水平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單獨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審批,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非法投資和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用於新建、改建辦公用房和支付人員費用、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得用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壹條國家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組成,用於補充和調節社會保障支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管理運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