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戶內驗收 具體的內容實在太多,眼花繚亂,不再壹壹累述。 關於室內汙染問題,必須經市建委等有關部門考核認可的檢測機構,對建築工程室內環境進行檢測合格的。但有許多情況下,開發商請的檢查部門的核查結果並不準確,有的只查開發商提供的少數房子,而沒有全面核查。因此,現在有相當壹部分的樓盤業主們另請其他部門進行二次核查,以免出現漏洞。
五、戶內裝修、設備驗收 按購房合同及有關協議的約定,KFS應向業主們提供裝修及設備清單,購房者可按清單內容進行清點,檢查其是否齊備、完好程度及使用狀況 KFS應向業主們提供各類精裝修設備的《保修卡》 六、公***設備驗收 電梯、消防、燃氣、暖氣、道路、綠化、車庫/停車場、電視接收系統、保安系統、小區環境等各個方面 這些部分沒有找到特別詳細的標準,這也很可能會成為產生糾紛的方面,更會帶來相應的問題,急需提前相互溝通交流。
七、樓房外面部分 房屋外墻等
八、明確物業部分 查看房產後並準備簽收《房屋驗收單》之前,壹定先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做壹個事先約定,避免日後起糾紛。其中,要明物業管理費的構成、標準、收交的起始時間以及交費的周期,還有清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費用的核定。同時,考察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是否具備原定的管理標準。上述內容均要清楚明白,以免日後糾紛。
九、新房驗收的最終結果 1、是與發展商簽訂壹份《交屋看房記錄表》(或稱《物業交付核驗單》)。在這個記錄表上,應把檢驗情況逐壹記錄,凡是無法確認的事項,則不記錄或寫上“暫不清楚”、“無法認定”等字樣。若發現問題,則如實記錄下來,並要求發展商限期處理。 2、對發現的問題要詳細在驗樓單上予以註明,如果確實屬於不能收樓的,要詳細寫明不予收樓的原因並要求開發商簽字、蓋章。 3、在房屋接管驗收中發現質量問題,可根據其對房屋不同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 a) 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設備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必須約定期限由建設單位負責進行加固補強維修,直至合格。影響相鄰房屋的安全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理。 b) 對於不影響房屋和設備使用安全的質量問題,可約定期限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也可采取費用補償的辦法,由接管單位處理。十、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1、出現問題無法收房時的問題 收房時可能出現的最大的問題,就是業主認為房子未達到交房標準或出現違反協議合同的問題而拒絕收房,而KFS卻可能會說這是由於業主的原因造成無法按時交房的。這種情況是目前許多樓盤交房時經常出現的問題,並要業主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對於這種情況,個人認為壹是堅持集體收房,避免落單吃虧;二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協議按照收房標準。
2、交鑰匙的問題 應是開發商向業主交鑰匙,而不是物業公司。物業不能以任何借口扣押業主的房間鑰匙。 目前,在有些樓盤交房時會出現物業公司利用建設單位委托其代為交樓之便,因業主不接受其不合理收費或其他條件,不給買房人鑰匙。對此,必須要明確收房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事,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將由開發商承擔。
3、公***維修基金的問題 何時交納、由誰收取、日後管理使用等。按規定,公***維修基金應在入住時交納。有不少開發商在交樓時,以各種借口強迫買房人委托他們或他們委托的公司代辦房產證,強行“代收”公***維修基金和契稅。對此,業主有權拒絕。
4、契稅的問題 契稅交納的時間。按規定,契稅應在辦理產權證時交,有很多KFS/物業會要求入住前就交,業主們完全可以拒絕。 契稅的收取人。契稅在國內只有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才有權收取,物業公司是無權向業主收取的!
5、大、中維修基金的問題 目前有不少物業公司,利用早於交納維修基金規定出臺的北京關於普通住宅和高檔住宅物業管理的收費規定,誤導業主在交納***同維修基金的同時,在收房時再交納大、中修費,對這種重復收費的做法,業主有權拒絕。具體可見國土和房管局《關於建立公***維修基金後中修費收繳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6、交費問題 總體而言,業主在收樓時只需按照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約定,交齊收樓時應交納的購樓款,建設單位就應將鑰匙直接交給買房人,如果買房人和建設單位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進行過承諾,還應交納自己承諾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用 7、物業費的問題 註:據說物業費審批部門壹般會就物業費的價格征求小區業主意見並且電話錄音(壹般征求10個人左右),至於誰被訪問,只有KFS知道。這需要集體收房時大家及時通氣,免得被鬼子鉆了空子。
8、取暖費的問題 壹般情況,對物業公司代收的取暖費,買房人在供暖開始前繳納即可,不壹定要在入住前繳納,並有權拒絕繳納辦理入住手續前的供暖費。
9、其他各種收費問題 交房時,開發商可能會列出的相當多的費用交納清單。其中部分為合理,但有很大部分很可能為不合理收費。我看了其他壹些樓盤的收費,簡直就是巧立名目、巧取豪奪、令人無法忍受,估計在各類費用方面,開發商/物業與業主間會有不少異議。舉些例子,如網上經常有人問:“交房時,建設單位要我繳納5000多元的天然氣初裝費,這合理嗎?”“建設單位交房時收電力增容費、煤氣入戶費,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交?”回答是:“不合理,可以拒交!”又如開發商會要求業主交納電力增容費,煤氣、天然氣、電話等初裝費、開通費等等。對此,也完全可以拒絕。具體可見《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該文件明確規定對於新建住宅,所有基礎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和安裝費用都應包涵在房價之內。那麽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時另行收取的,都屬於“未予標明的費用”。同樣,購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線電視、熱水、門禁系統、寬帶系統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時需另外收取費用的,在交房時也不應就相關項目收取各種名義的初裝費、開通費。如果在合同外新增加設備,則可向自願接受相關服務的買房人收取,但不應在交房時強行向不希望接受相關服務的買房人收費。
10、入住時要與物業公司要簽署哪些協議,雙方各自承擔哪些義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