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確保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進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三峽工程建設資金被擠占、挪用、浪費和流失,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包括國家撥付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和中國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三峽總公司)為三峽工程籌集的各項資金。第三條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堅持“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即根據不同的資金使用者和性質,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凡直接使用單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只能用於三峽工程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凡間接使用單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應首先滿足合同規定的有關費用。第四條本辦法適用:(1)直接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單位包括三峽集團公司、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發展局(以下簡稱移民發展局)及地方移民機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電網建設公司;(2)間接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承包商包括長江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三峽工程其他設計單位、交通部三峽工程航運指揮部以及履約期間的各施工單位(含國內其他承包商)、科研單位、監理單位和國內相關廠商。第二章三峽集團公司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第五條三峽集團公司是三峽工程的項目法人,全面負責三峽工程建設投產後的資金籌集、運營管理和資產保值增值。三峽總公司要按照國家批準的概算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投資控制和管理,嚴格規範內部資金的使用。第六條三峽集團公司每年應按時向國家報送下壹年度三峽工程投資計劃,並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制年度資金計劃。除了國家撥付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和國家開發銀行的貸款申請外,我們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積極籌集和合理分配資金。第七條三峽集團公司應當根據工程計劃、合同和進度,及時撥付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不得無故拖延。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移民投資計劃和資金到位情況,及時撥付庫區移民資金;勘察設計費和“三航費”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雙方簽訂的合同,按實際工作進度進行分配;用於工程進度款、科研費、監理費、材料設備購置費等。,嚴格履行經濟合同,結合工作進度分配資金。第八條三峽集團公司應當加強內部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勵和競爭機制。根據本辦法制定工程價款結算、費用、設備材料、差價、投資節約等具體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第九條三峽集團內設機構原則上自收自支。實行自收自支和自收自支或者全額預算單位的區別,實在不行。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動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三峽總公司設立的運營公司要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嚴格按照財政部(1995)22號文件,即《關於國有企業興辦企業若幹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辦理。他們要在資產、機構、人員上與總行劃清界限,實行財務脫鉤。第十條國家安排的政策性貸款和專項貸款是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三峽總公司應與國家開發銀行或其他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嚴格履行貸款協議,執行相關銀行的相關制度和管理措施。第三章水庫淹沒補償管理第十壹條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補償(簡稱移民資金)是三峽工程總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移民開發局要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中央統壹領導、逐省負責、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合理安排和使用移民資金。第十二條移民開發局每年按時向國務院三建委和三峽總公司報送下壹年度移民資金計劃,及時申請資金。各級移民機構要加強移民資金撥付進度,減少撥付環節,縮短資金滯留時間,確保各地移民資金及時到位。第十三條各級移民機構應加強移民資金的管理,並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移民資金。不得用於計劃外項目,確需調整計劃的,應當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擴大移民資金使用範圍,嚴禁截留、擠占、挪用移民資金。當年節余的移民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結轉下年使用。各級移民機構移民資金暫存期間產生的利息收入相應增加,納入移民項目建設計劃;移民建設單位使用期間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部返還建設單位,沖抵建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