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司法機關不能凍結單位的社保基金。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協助查詢、凍結個人或單位涉案存款時,銀行與司法機關雙方應履行的工作程序以及凍結查詢資金的範圍做了具體規定,不能凍結的範圍包括: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商業匯票保證金;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社會保險基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以及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等。
規定中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協助查詢、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後,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查詢、凍結的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產。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於涉案財產信息,其中包括:被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誌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等。
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範圍凍結款項。凍結數額應當具體、明確。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對於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
資料來源於中國普法網:/index/content/2014-12/05/content_5874995.htm?node=6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