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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委托理財合同效力

壹、什麽是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

(壹)什麽是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托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壹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托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托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托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間的委托理財如自然人、壹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托理財,如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托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同出資,利益***享、風險***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托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臺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托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壹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托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托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托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