靶向藥需要住院證明才能報銷,靶向藥只有在醫保範圍內才能報銷。定點治療的醫保報銷不可能100%,每個地方報銷比例不壹樣,不同地方、不同地區報銷也不壹樣。新藥品目錄包括36個新談判藥品,其中15為治療惡性腫瘤的靶向藥物。涵蓋肺癌、肝癌、乳腺癌、腎癌等多種惡性腫瘤疾病。靶向治療藥物治療效果好,價格高。
靶向藥物是指被賦予靶向能力的藥物或其制劑。其目的是使藥物或其載體靶向特定的病變部位,並在靶部位積累或釋放有效成分。
納入醫療保險的靶向藥物有:
1,肝癌,食管癌:Karelizumab
2、腎癌:培生帕尼;
3.白血病:氟馬替尼;
4.肝癌:Renvartinib
5.卵巢癌:雷帕利。
靶向制劑可以使藥物在靶部位形成相對較高的濃度,從而提高療效,抑制副作用,減少對正常組織和細胞的損傷。
靶向藥物是針對腫瘤基因研發的壹類抗腫瘤藥物。靶向藥物可以識別腫瘤細胞上由腫瘤細胞特定基因決定的特征位點,通過與該位點結合阻斷腫瘤細胞內控制細胞生長和增殖的信號轉導通路,從而特異性殺傷腫瘤細胞,防止腫瘤增殖。由於這壹特點,靶向藥物不僅療效好,而且比常規化療方法副作用小。用靶向藥物治療的方法稱為“靶向治療”。
對於普通藥物來說,通常只有極小壹部分進入體內後才能真正作用於病竈。這是制約藥物療效,導致藥物毒副作用的根本原因。獲得像導彈壹樣具有精確靶向能力的藥物,是人類的夢想,也是藥物發展的終極目標。
根據靶向機制的不同,藥物靶向可分為被動靶向、主動靶向、物理靶向等:
被動靶向:被動靶向制劑是指利用特定組織和器官的生理結構特點,使藥物在體內能有自然分布差異,從而達到靶向作用。被動靶向大多依賴於藥物或其載體的尺寸效應:如大於7μm的顆粒通常通過機械過濾被肺內小毛細血管攔截,被單核細胞吸收到肺組織或肺泡中;大於200nm的顆粒容易被脾和肝的網狀內皮系統吞咽。最廣為人知的被動靶向是增強的通透和滯留效應,這是基於實體瘤與正常組織微血管結構的差異:正常微血管內皮間隙致密完整,大分子和大尺寸顆粒不易穿透血管壁;而實體瘤組織中新生血管較多,血管壁間隙較寬,結構完整性差,缺乏淋巴回流。這種差異使得直徑在100nm左右的大子類藥物或顆粒物質更容易聚集在腫瘤組織中,從而達到靶向作用。此外,還可以利用腫瘤部位特殊的pH、酶環境和細胞內還原環境,實現藥物在特定部位的釋放,從而達到靶向給藥的目的。
主動靶向:主要指賦予藥物或其載體主動結合靶標的能力。主要手段包括通過化學或物理方法將能特異性結合靶分子的抗體、多肽、糖鏈、核酸適體等探針分子偶聯到藥物或其載體表面,從而達到靶向作用。
物理靶向:利用光、熱、磁場、電場、超聲波等物理信號。人為調節藥物在體內的分布和釋放特性,從而靶向患病部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