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壹般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於2007
年10
月30
日建設部第142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並發布,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
適用範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用部位壹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用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繳納標準: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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