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陜西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

陜西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為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儲量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地質勘查證實的具有利用價值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登記、統計、通報和礦床工業指標的認定工作。

省人民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或工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地質勘查部門,協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制度,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的動態管理。第二章 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第六條 礦產資源儲量由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提交儲量報告,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評審,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

未經評審認定的礦產儲量勘查報告,不得作為礦山及地下水源地建設設計的依據。第七條 礦床工業指標是界定礦產資源儲量的依據,應當由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礦山企業和設計單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經評審機構評審,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

礦山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條件變化需變更已批準的礦床工業指標,應提出修訂意見書和可行性論證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後,重新評審認定。第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的礦產資源儲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儲量,以及其他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中型以下(含中型)規模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

(壹)供礦山及地下水源地建設設計使用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礦權轉讓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工業指標改變引起原批準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或開采生產過程中儲量發生重大變化而重新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停辦或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采盡的和註銷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工程建設需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

(六)應當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管理評審和負責認定的其他情況的礦產資源儲量。第九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管理下列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

(壹)規模為小型以下的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

(二)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委托的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儲量。第十條 向評審機構報送評審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壹)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書或礦產資源勘查合同書;

(三)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對送審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有主管單位的,應當同時提交主管單位對報告的初審意見書;

(四)礦石加工技術試驗研究報告;

(五)礦床開發可行性評價資料和礦產資源儲量認定機構對礦床工業指標的認定書;

(六)評審機構認為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第十壹條 停辦或關閉礦山時,送審尚未采盡的和註銷的礦產資源儲量,應當向評審機構提供儲量報告或閉坑地質報告,以及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對其質量的驗收文件及生產、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資料。第十二條 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應當聘請具有評審資格和規定數量的專家,參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評審;沒有統壹規範的礦種,可按照《固體礦產地質勘探規範總則》或比照相近礦種的技術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評審機構應當自受理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之日起60日內完成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並出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應當自簽發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送審單位,20日內送相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對評審機構的評審結論有重大異議的,可自收到評審意見書10日內,向負責認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復審的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