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
3.5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全國統壹。具體來說,五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4個月,七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2個月,八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0個月。
4.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的補償標準,以及其他待遇規定,各省市不壹樣。詳見當地工傷保險辦法。
6.江蘇還專門規定,工傷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按照總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支付總額的60%;不足3年的,按全額支付40%;不滿2年的,按總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總額的10%支付,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發放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