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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於申請項目評審工作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中的基礎性工作。申請項目的評審工作必須從基礎研究的特點出發,貫徹科技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擇優支持具備以下條件而又缺乏經費的研究項目:

1.有重要科學意義或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結合國家現代化需要,針對我國自然條件、自然資源特點的研究工作和開拓新興技術的研究工作;

2.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足,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先進,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三五年內可望取得預期成果或結果;

3.申請者和合作者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壹定積累,基本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可可靠保證;

4.經費預算實事求是,根據充足。

對跨學科、跨單位、跨部門、跨地區的合作研究和有利於促進科研、教學、生產相結合的項目,以及優秀青年科學工作者和邊遠地區科學工作者申請的項目,在相似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第二條 評審工作要依靠專家,充分發揚學術民族,堅持公正原則。參加評審工作和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任職的專家,本人如有申請項目,壹律回避有關評審活動,包括暫時退出評審會場。參加評審的人員不得擅自外泄申請書內容、評審情況和評議意見。第三條 評審工作應與有關部門基礎研究項目的安排密切配合,避免重復。有些項目可與有關部門***同資助。對建設工程前期預研、科技攻關、技術引進等任務中的基礎性研究項目和來自國防部門、經費包幹單位、工礦企業的申請,評審時要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在資助項目的選擇和單項資助金額上,與主要依靠科學基金支持的研究工作,有所區別。第二章 受理申請第四條 科學基金申請書由各科學部接受,按統壹規定編號;交叉學科的申請書,由為主學科的科學部接受;分不清主次學科的申請項目,尊重申請者的選擇;不適於本科學部組織評審的項目,應盡快轉到合適的科學部。錄有申請項目簡況的計算機軟盤由綜合局接受,根據各科學部提供的接受申請項目名稱和編號,分別復制送各科學部使。第五條 申請書由各科學部負責初步篩選,有以下情況者不受受理,或經申請者補充、修改後受理:

1.不符合科學基金資助範圍;

2.明顯缺乏立論根據,或低水平重復,或不具備相應研究能力;

3.申請者或主要合作者的申請項目連同已獲資助項目超過兩項(資助項目年內結束工作的,可提前申請相應數量的新項目),或已獲資助項目進展不好的;

4.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或申請手續不完備;

5.已從其他部門獲得必要的經費。第三章 同行評議第六條 同行評議是評審工作的基礎,可以采取通訊評議方式,也可以采取會議評議方式。各科學部應從科研第壹線選擇有較高學術造詣、熟悉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國內外情況、認真負責、辦事公正的,科研人員,作為同行評議專家的基本隊伍,並在工作中不斷調整、補充。第七條 所有受理的申請項目,均需邀請若幹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按規定格式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項目同行評議意見》。每壹申請項目,可以做為評審依據的客觀、公正、明確、具體的同行評議意見應不少於三份。同行專家的選擇,要註意不同部門、不同單位、不同學術觀點的代表性,回避不利於保證公正性的因素。內容相似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請同壹組同行專家進行評議。第八條 同行專家評議意見由科學部綜合歸納,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項目審批意見表》,對有些項目可先進必要的調查,供評審參考。第四章 科學評審組評審第九條 各科學部視評審工作需要,設若幹學科評審組,由學術造詣深、知識面較廣、辦事公正、熱心科學基金工作、有壹定聲望的專家組成,所有成員均不脫離原工作崗位。評審組成員結構,應考慮不同的研究層次、分支學科的覆蓋面、部門的代表性和合理的年齡階梯,逐步增加年輕科學家的比例。評審組成員,由各科學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提出建議名單,經委員會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審查,提請委務會議批準聘任;每隔兩年改聘壹次,每次更換三分之壹,連任不得超過六年。評審組組長由科學家擔任,評審組秘書由科學部派管理人員擔任。第十條 在綜合同行評誶意見的基礎上,學科評審組根據擇優支持條件和經費指標,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是否資助和資助總金額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