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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市場未來發展趨勢?

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與國際金融改革趨勢相悖。我國的分業經營制度,把銀行、保險和證券業的業務範圍分別限制在壹個更狹窄的範圍內,金融業的風險實際是更加集中和擴大。與西方主要國家的全能銀行相比,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從而影響了其抵禦風險的能力。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結構單壹,信貸資產在總資產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證券資產與其他資產所占比例很小,信貸資產、投資與證券資產、其他資產的比例大約是77: 3:20,而且在信貸資產中80%左右投向了國有企業。這種資產結構存在很大風險,特別是在當前國有企業普遍處於困境的情況下,導致了國有商業銀行經營中的風險劇增、經營效益下降,使國有商業銀行處於高風險運行之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資本市場迅速發展,商業銀行許多優質客戶進入資本市場,對商業銀行的負債規模、資產規模與結構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據統計,2002年3月末,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已達1171家,至2001年期末A股流通市值約為12454億元,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1/3左右。以直接融資為特征的資本市場的發展,憑借其較高的資產收益和便利的融資條件,與商業銀行爭奪金融資源,從而影響商業銀行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極大地加劇了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加大了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這也必然會影響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益。商業銀行要適應市場的變化,應對資本市場發展對商業銀行造成的沖擊,就必須調整經營戰略,實行混業經營。

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事實上也造成了資源的浪費。我國的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分別處於無差異經營和無差異競爭的狀態,包括機構發展和市場定位在內,還沒有形成壹種有層次、有分工、有競爭、有合作的良性發展格局,對金融業資源的總量利用造成了極大浪費。

近幾年來,盡管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不斷深化改革,嚴格管理,采取多種措施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但經營效益沒有得到明顯改善,其原因固然不少,而業務範圍狹小則是壹個重要原因。實行混業經營,發展全能銀行是提高經營效益的有效途徑,因為隨著業務範圍的擴大,多樣化的業務具有內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內部補償機制來穩定銀行的利潤收人,分散金融風險。

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商業銀行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是我國商業銀行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競爭,應對世界經濟壹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商業銀行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條件下實現自身的發展和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發展混業經營的全能銀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其基本條件業已成熟。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和分離銀行制度對於保證商業銀行的規範運作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這種分業只是階段性的,並不是壹成不變的。從總體上看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的基本條件是:首先,商業銀行具有良好的行為規範,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商業銀行的基本經營目標,但要實現這壹目標,必須兼顧安全性和流動性,商業銀行要將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原則作為經營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其次,具有健全的市場機制,不僅有完善的市場主體和市場體系,市場信號能夠靈敏及時地反映市場供求情況,而且擁有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再次,具有完善的法律環境,擁有健全的法制體系,從法律上來規範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第四,具有強有力的宏觀金融調控能力和有效的金融監管。

從目前我國情況來看,近年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而且在繼續深化,在建立現代金融體制、現代金融制度和良好的金融秩序方面取得了壹系列重要進展。例如,商業銀行加強了內控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貸款審貸分離和貸款抵押擔保制度,以及信貸資產質量管理責任制等,經營行為進壹步規範,銀行業已進入法制化和規範化軌道;證券市場也逐步進入規範發展階段;我國對宏觀經濟和金融調控能力和金融監管能力也在不斷提高。從實施混業經營的基本條件看,盡管我國仍存在著壹定差距,但在許多方面已經接近基本條件的要求。因此,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有著較大的可能性。

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同時,《商業銀行法》第三條中規定了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部分保險業務。為此,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以下業務: (1)開展基金業務,如基金托管業務、基金資產投資管理業務,適當時候可以設立金融產業基金,並讓基金上市發行;(2)開展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間業務,如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為券商資金往來提供清算、代理股票發行市場中申購款的收繳與結算等;(3)開展項目融資業務,如進行項目的評估和資金安排;(4)開展企業並購業務,如幫助企業診斷和評級,幫助制定兼並戰略,幫助設計企業產權結構等;(5)開展代客戶理財業務,如為個人理財和為公司理財提供咨詢服務;(6)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等;(7)代理保險業務。通過上述法律允許業務的拓展,可以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現在已有不少商業銀行開辦了部分上述業務,但力度還不夠,效率還不高,要進壹步把工作做實做細,尤為重要的是,商業銀行壹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切實改善現有經營模式。

近些年來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逐漸放松商業銀行參與證券和保險業務經營的限制,這種狀況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海外銀行業務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如果我國商業銀行不能適應這壹發展趨勢將難以在國際金融市場立足,同時在我國金融市場進壹步開放的情況下,如果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市場,必然對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構成嚴重的挑戰。有鑒於此,我們必須從現在開始考慮著手按全能銀行方向推進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並據此完善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由於形勢緊迫,我國對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壹些規定有必要根據當前國際經濟和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進行調整,當前應當選擇壹些有條件的商業銀行為試點進行探索,以點帶面,實行混業經營,逐步推進全能銀行。從我國商業銀行整體情況看選擇中國銀行較為適宜,這是因為:第壹,中國銀行是我國海外業務量最大的商業銀行,由於受業務範圍的限制,使其在與當地銀行競爭中往往處於劣勢;第二,中國銀行發展面臨的國際競爭壓力最大,同時中國銀行比較多地參與國際市場,已經具有壹定的國際投資銀行的經驗;第三,中國銀行及其所屬機構運作規範,比較容易進行監管。

我國現有金融機構種類繁多,門類復雜。金融機構種類繁多,有利於形成競爭,但也過多地加大了競爭成本,尤其是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其無差異競爭成本更大,我國金融業的普遍不景氣狀況也就難以改變。而整合現有金融機構,實施“壹行三制”或“壹行多制”既可以改善這種局面,也可以實現混業經營。壹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設立分支機構,並實行混業經營,發展全能銀行,與此同時,則減少境內分支機構。另壹方面,可以在境內重組金融機構,實行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相互並購或相互參股,並以壹業為主,他業為輔,他業則以獨立子公司形式存在,並分別設立賬戶,分別核算經營成果,分別進行風險控制,建立系統內垂直管理體系,從而防止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股市,而此時的銀行,成為金融集團公司,也就是綜合性的“金融超市”。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如通過並購或相互參股,吸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甚至外資金融機構,則成為中國工商銀行集團公司,下轄相互獨立的四個子公司:商業銀行公司、投資銀行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既把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業合壹,又能在集團公司之下相互獨立核算,甚至單獨上市,從而成為“壹行三制”或“壹行多制”。中國加入WTO後,大量湧進的外資銀行將都是全能銀行,是“混合編隊”,中資金融機構以“單兵作戰”形式是無法應對的,實施“壹行三制”或“壹行多制”,重組現有金融機構是比較現實的選擇。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是分業監管,監管部門有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分業監管的初衷是良好的,但隨著混業經營成為國際金融改革趨勢,統壹監管也將成為壹種必然。因為面對全能型的外資金融機構和即將成為全能型的中資金融機構,不能不進行統壹監管。為此,應制定統壹的金融安全標準和監管標準。

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壹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正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政府已提出將9家金融監管機構合並,成立金融服務管理局,統壹負責對每個金融機構和各類金融市場進行監管。日本政府則打破銀行、證券活動的限制,並成立獨立的金融監管廳,統壹監管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大藏省則只負責監管法規的制定。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比較理想的模式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監管金融機構。在現階段,則應加強人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統壹標準,聯手行動,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同時,要完善各項監管手段,制定金融風險國內、國際預警指標體系,實現非現場檢查的電子化、規範化、程序化,運用電子技術進行適時監管,及時跟蹤監測,分析各類金融機構的變化,提高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預見性、針對性和快速反應能力,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管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