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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基金的政策支持

財政部於2020年2月22日發布了財預〔2020〕7號《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

壹是收緊資金來源。從審批程序上收緊資金,要求資金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從安排資金優先劣後順序上收緊資金,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從更換資金用途上收緊資金,收回的沈澱資金,經壹定程序可更改資金用途。

二是促進資金使用效能。從嚴控制管理費用(事實上管理費用屬於市場化談判結果,費用也不高);鼓勵上下級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基金,形成財政出資合力。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

第壹條強化政府預算對財政出資的約束。對財政出資設立基金或註資須嚴格審核,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數額較大的,應根據基金投資進度分年安排。設立基金要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和投資範圍。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預算執行中收回的沈澱資金,按照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和盤活存量資金的規定,履行必要程序後,可用於經濟社會發展急需領域的基金註資。

第二條著力提升政府投資基金使用效能。發揮財政出資的杠桿作用,積極帶動社會資本投入,圍繞產業轉型升級、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做好“六穩”等開展基金運作。完善基金內部治理結構,加快基金投資進度,提高基金運作效率,減少資金閑置,從嚴控制管理費用。支持地方政府推進基金布局適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調節的關鍵性、創新型行業領域,防止對民間投資形成擠出效應。鼓勵上下級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互相參股基金,形成財政出資合力。同壹行業領域設立多支目標雷同基金的,要在尊重出資人意願的基礎上,推動整合或調整投資定位。

第三條實施政府投資基金全過程績效管理。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控,每年末基金實施績效自評。自評結果報財政部門和其他主要出資人審核。財政部門可組織對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主要評價政策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基金存續、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健全政府投資基金退出機制。設立基金要規定存續期限和提前終止條款,並設置明確的量化指標。基金投資項目偏離目標領域的,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報經本級政府批準後,可中止財政出資或收回資金。基金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投資進度緩慢或資金長期閑置的,財政出資應按照章程(協議)擇機退出。基金未按約定時間完成設立、開展業務,或募集社會資本低於約定下限的,財政出資可提前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