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管、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第二條強化了聯合懲戒的資格約束;
1.對擔任國企高管的限制。因失信被執行人是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國有股權方派出或者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經擔任相關職務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解除其職務。
2.對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被背信人是個人的,限制其登記為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3.擔任金融機構高管的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對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的限制。如果被失信人是個人,其登記或備案僅限於該社會組織的負責人。
5.對招聘(雇用)為公務員的限制。限制錄用(聘用)失信被執行人是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在職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當作為其評優、評先、晉職、晉級的參考。
不及物動詞對入黨或黨員的特殊限制。將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作為申請加入中國* * *產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黨員評優、評先、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7.對擔任黨代表、全國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限制。因失信被執行人是個人的,不得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人大代表、CPPCC委員候選人。
八。對兵役的限制。因失信被執行人是個人的,應當將失信情況作為入伍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