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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2010修正)

第壹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紅十字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設立的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及本辦法履行職責,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第三條 本自治區區域內的公民和社會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交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紅十字會給予支持、資助和監督,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工作條件,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紅十字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紅十字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行業紅十字會和基層紅十字會所在的行業和單位應當為其開展工作給予支持。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第五條 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範圍和辦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紅十字標誌。第六條 自治區紅十字會遵循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紅十字會以及外國地方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第七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成立紅十字誌願工作者組織,吸收熱心為紅十字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為誌願工作者,協助紅十字會開展工作。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二)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籌措、儲備救災救助款物;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的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培訓,普及自救互救知識和防病知識,提高群眾自救能力,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

對容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的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救護培訓;

(四)組織紅十字誌願工作者參與社區服務;

(五)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

(六)指導學校建立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七)興辦與紅十字會宗旨相符合的社會福利事業;

(八)建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參與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

(九)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部署,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十)開展尋人服務等其他人道主義活動;

(十壹)遵照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托事宜。第十條 自治區紅十字會依法建立紅十字基金會。

紅十字會接受國內外捐贈的款物用於社會救助、公益事業和紅十字事業。

紅十字會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並接受捐贈者的監督。第十壹條 救災救助工作結束後剩余的款物,根據其來源,在征得捐贈者同意或者上級紅十字會批準後,可用於災區恢復重建或者轉為紅十字會備災之用。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對不適合救災救助的募捐物資,經征得捐贈者同意,報請上級紅十字會批準,可以調劑為適合救災救助的款物,並接受捐贈者和上級紅十字會的監督。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紅十字會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紅十字會經費的其他來源:

(壹)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紅十字會動產、不動產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開展救災救助募捐活動。

可采取勸募、義演、義賣以及興辦大型活動等形式進行募捐;可在機場、車站、賓館、商場、公園、貨幣兌換處等公***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進行募捐;可以設立用於救災救助的物資募集接收點。第十五條 對儲存、轉運、使用救災物資過程中所產生的附加費用,由受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第十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接受國內外援助或者捐贈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物資、設備,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並依法給予減免稅和按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