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省政府或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的單位,按應當安排殘疾人的數量與實際安排殘疾人數量的差額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根據財政部《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字[1999]16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
《吉林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若幹規定》第二條、第五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不含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壹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準,經批準提高而增收中的壹部分;
(2)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壹部分;
(3)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壹部分;
(4)其他。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範圍及標準為:
(1)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準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征收;
(2)外地進入我省的成建制建築、裝璜、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5‰征收;
(3)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4)賓館、招待所、旅店業,按營業收入額1%征收;
(5)(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餐飲廳業,按其營業收入額0.5%征收;
(6)營業性歌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臺球室、電子遊藝廳、錄相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2%征收;
(7)出租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範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2元征收。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征收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防洪建設資金(防洪資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用於防洪基礎建設的資金。
防洪資金的征收範圍包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征收使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防洪資金:
(1)國有企業(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集體(含鄉鎮、村辦)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4)聯營企業;
(5)私營企業;
(6)城鄉個體工商戶;
(7)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防洪資金計征標準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征收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防洪資金按下列標準計征:
(1)銀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利息和保費收入,按0.6‰計征,其他收入,按1‰計征;
(2)第壹項以外的企業,按經營收入的1‰計征
(3)城鄉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50元計征
(4)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征地面積,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計征。
根據《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與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當月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會自收單位除外),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由稅務部門全額代征工會經費;開業滿壹年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由稅務部門全額代征工會籌備金。
全部職工是指在企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它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正式職工、長期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職工等。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壹號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於賬務不健全的企事業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職工總數核定工資總額。
稅務部門根據核定的申報表和銀行收款憑證,開具由財政部監制、全國總工會統壹印制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作為繳費單位稅前列支工會經費的憑證。
用人單位非因不可抗力、破產或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等原因,逾期不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應當催繳並按欠繳金額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經兩次催繳無效的,該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