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二)老年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三)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和患嚴重疾病的人;(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五)追索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七)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要求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的;(八)農民工因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十壹)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十三)當事人是社會福利機構、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福利單位;(十四)其他確需司法救助的情形。”此外,具有以下六種情形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基金:壹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被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第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被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四是勞動報酬案件中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五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被執行人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六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