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市 7%,縣城、建制鎮 5% ,其他的1%);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
水利基金時屬於地方土政策,有的地方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具體政策和稅率以當地規定為準。
(1)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壹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征:壹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於“三稅”稅額,本身並沒有類似於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征稅對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設施的維護建設。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2)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於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
(3)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同負擔。
(壹)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 ,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嶽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壹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擴展資料
城建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城建稅是根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不同層次的需要而設計的,實行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裏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準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範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裏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縣屬鎮(區級鎮),縣城、縣屬鎮的範圍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區域範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屬鎮的,稅率為1%。
納稅人在外地發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按納稅發生地的適用稅率計征城建稅。
穗地稅函[2005]216號文明確:隨著城市化工作進程的不斷深入,市屬各縣有的已撤縣建市,有的撤市設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地稅征收機關對轄區內發生變化的區域,須按區域的屬性分別按以下適用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屬於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