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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本團體的名稱: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管理和使用海內外組織或者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贈以及政府資助財產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基金會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籌措文化發展資金,資助公益文化,推動文化創新,扶植文化人才,促進文化交流,致力於上海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

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則

第五條 本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規範的原則,管理和運作文化基金。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務

第六條 本會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務是:

(壹)籌集文化發展資金。其中包括籌集海內外組織或者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爭取政府資助。

(二)資助公益文化。主要資助有示範性、探索性、經典性、國際性的文化項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

(三)推動文化創新。資助具有原創性、創新性和實驗性的文化項目。

(四)扶植文化人才。資助文化新人的培養和文化藝術人才的進修提高。

(五)促進文化交流。資助有助於提升上海文化藝術總體水平和擴大上海文化影響力的國內外文化交流項目。

(六)開展基金會之間的交流。接受海內外其他基金會的委托,處理相關文化事務,加強雙向文化協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組織文化獎勵活動以及辦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條 本會依據宗旨和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並管理下屬的公益性文化機構。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國內外著名文化藝術家、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等組成。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本會工作;

(三)參加本會活動。

理事承擔以下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和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積極為本會開展工作。

第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五年,理事任期與理事會同。理事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壹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提請理事會批準。

調整理事,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提請理事會確認。其中增補理事,須由現任理事兩人以上聯名推薦。

第十條 本會理事大會每年召開壹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召開日期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審批工作報告和年度預決算;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壹條 本會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工作。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其他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職責是:

(壹)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會章程提出的任務;

(三)聘任名譽理事、副秘書長、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

(四)審批本會工作計劃;

(五)審議工作報告和年度預決算;

(六)對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評估;

(七)提出理事人選調整方案;

(八)安排和協調理事大會議程及換屆選舉的各項工作;

(九)討論和決定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托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改選期間,由本會業務主管部門行使理事會職能。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的工作職責是:

(壹)召集、主持或者委托常務副理事長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安排常務理事會工作及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的分工;

(三)責成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匯報基金會運行情況;

(四)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副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幹人,配合理事長工作。

常務副理事長的工作職責是:

(壹)受理事長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受理事長委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協助理事長安排和處理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壹人,秘書長的工作職責是:

(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本會下屬各辦公室之間的工作;

(三)向常務理事會匯報本會運行情況。

第十七條 本會的日常行政工作機構為基金會辦公室,設辦公室主任壹人,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的工作職責是: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組織起草本會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案;

(三)提出設置或者撤銷工作機構、機構負責人任職方案,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常務理事會批準;

(四)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會為確保資助方向的準確和項目評審的公平、公正,特設立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向基金會提出申請資助的項目。

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對申請項目進行預選;

(二)提出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預案,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對資助項目的實施結果進行評估和驗收。

第十九條 本會辦公室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金來源和使用

第二十條 本會的基金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壹)政府資助文化的資金;

(二)海內外組織或者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壹條 本會基金使用辦法如下:

(壹)本會根據上海文化發展規劃的要求,制定資助計劃、方案、規則,並將資助範圍、資助額度、申請辦法、評審程序以及受資助者的義務向社會公布。

(二)為了保證資助項目選擇的公正性,資助項目由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常務理事會批準後,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三)為了保障資助的有效性,本會對資助項目進行跟蹤評估,及時進行必要調控。

第二十二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執行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檢查,每年進行審計。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由於分立、合並、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大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