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離婚協議書之教育基金

離婚協議書之教育基金

在《離婚協議書》中,子女的教育經費問題是重要的壹項內容。

雖然夫妻離婚了,但孩子是無辜的。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特別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其中第三條明文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為了保障因夫妻離婚,不影響未成年人的教育經費問題,《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意思表示,不但《離婚協議書》應當明確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必須負擔“教育費的壹部或全部”,而且子女有權利在必要的時候“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必須負擔子女教育費的壹部分或全部,並在《離婚協議書》中加以確定,嚴格執行。如果拒不執行,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可以依據《婚姻法》《民事訴訟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