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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集中采購是什麽意思?

全國集中采購的含義如下:

1,國家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集中采購;

2.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方式,其中集中采購分為兩個層次,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

3、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確定並公布。

國家集中采購的好處如下:

1,帶量采購,招采壹體化。國家組織的藥品集中采購,核心是以合同的形式承諾在采購周期內完成約定的采購數量,通過以價換量、保證使用的方式,明確藥企的市場預期,使其不必為藥品進入醫院做各種營銷工作,減少銷售費用,真正擠出藥價虛高的空間;

2、政府組織,聯盟采購。通過制定規則、強化保障,引導企業開展基於成本和質量的公平競爭,不斷完善市場化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同時,將通過壹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納入遴選範圍,使質量和療效相近的藥品“同臺競技”,避免招標過程中“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3、政策聯動,形成合力。統籌安排采購、使用、醫保支付、支付結算等相關改革措施,醫保部門采取三項配套措施發揮醫保基金杠桿作用;

4.改善行業生態,降低成本,促進研發。壹些企業在集中采購中選擇多種產品。由於采購執行度高,銷售成本大大降低,貨款及時回籠,給了企業很大信心,積極創新開發新產品,大大提高了研發積極性;

5.降低銷售成本、穩定市場預期、推進產品研發、集中采購,就像壹個撬動行業變革、改變醫藥行業生態的杠桿;

6.集中采購通過保證用量降低了企業的銷售費用,通過及時付款降低了企業的財務成本,從而在降低藥價的同時保證了生產企業的合理利潤。中標的產品越多,營銷轉型越徹底,效果越明顯;

7.集中采購使企業有預期,明白選中了就有市場。因此,考慮到成本、市場和發展戰略的報價,他們實現了充分的市場競爭。告別不合理的模式,有助於改善發展生態,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