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流域機構直管的水文站網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文測報設施是指各級水文管理機構從事水文測報的各種設施(含臨時設施)。
本辦法所稱水文測報設施保護,包括水文測報設施的保護和水文測報設施周圍、測驗河段等特定範圍的保護。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水文測報設施保護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采取各種措施,保障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的安全、完整。第五條 省水文水資源局和設置在有關地、市、州的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的管理和保護,並依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查處侵占、破壞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的行政違法案件。第六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的義務,有權制止危害水文測報設施的行為和向主管單位舉報破壞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行為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水文測驗河段內設置的測驗設施(含測流纜道、測船、自記水位計臺、測驗照明設備)、測報標誌、觀測場地、道路、傳輸水情的通訊設施、儀器設備、測船碼頭和地下水觀測井及其配套設施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第八條 水文站生活用地、氣象觀測區用地、測驗操作室及測驗設施用地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第九條 水文測報設施的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水文測驗技術標準,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水文測報設施周圍和測驗河段上下遊劃定保護範圍。應在保護範圍明顯位置設立地面標誌。保護範圍包括:
(壹)測驗河段上浮標斷面或上比降斷面的上遊20米至下浮標斷面或下比降斷面下遊50米的河段,兩岸為歷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氣象觀測場周圍30米,測驗操作室、自記水位計臺、過河纜道的支柱(架)錨錠等周圍20米。第十條 未經水文測報設施的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壹)植樹造林、種植高桿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
(二)取土、淘金、挖砂、采石、停靠船舶、傾倒垃圾、修建阻水工程;
(三)在水文測驗過河設備、測驗斷面、氣象觀測場上方架設線路;
(四)在水文專用報汛通信線路上搭接電線;
(五)其他對水文測驗作業或對水文測報有影響的活動。第十壹條 在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保護範圍內,設置妨礙水文測驗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由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其清障、復原的費用由設障單位和個人承擔。第十二條 確因國家建設需要,在水文測驗河段保護範圍內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遊修建工程影響水文測驗的,應依法事先征得水文測報設施主管機關及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再按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需要遷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測報設施的,其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 在汛期,水文測驗車、船在橋上或河道中進行水文測驗作業時,其他車、船應按照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限速通過或者繞道行駛。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把水文測報設施的運行維護、應急項目修復費用等納入同級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範圍。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並視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處罰:
(壹)幹擾和阻礙水文測報工作進行,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處200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保護範圍內棄置、堆放物體,種植林木、高桿作物或養殖水生植物,設置漁具以及在水文測驗過河設備、斷面、氣象觀測場上方架設線路影響或阻礙水文測報工作正常進行的,除限期拆除外,可以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三)挪用水文測報器材、設施的,責令限期退還,可以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四)破壞、侵占水文測報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並可按《中華人民***和國防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壞的,由當事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五)未經批準擅自在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保護範圍內修建工程或在其上下遊修建工程影響水文測驗的,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並處1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