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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全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對自願參加大病統籌的農民實行醫療互助和經濟救助的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醫療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籌資的農民醫療互助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參保人員在統籌期間因病在定點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護理費等符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費用(即有效醫療費用)。

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中國農民(農業戶口)創造的壹項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和緩解農民因病致貧、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它為全球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問題提供了壹個模式,不僅在國內受到農民的歡迎,在國際上也得到了好評。1974年5月第27屆世界衛生大會上,第三世界國家普遍表示了熱烈的關註和極大的興趣。聯合國婦女兒童基金會在1980 ~ 1981年度報告中指出,中國的“赤腳醫生”制度在落後的農村地區提供了初級保健,為不發達國家提高醫療衛生水平提供了樣本。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將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稱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費用的典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