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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劃分標準

法律主觀: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法律也對責任劃分這壹問題作出了規定:壹、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已明確標準同樣壹起交通事故,過去在劃分各方責任時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今後,這樣的情況將不會再出現,《寧波市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確定規則》將於元旦起正式實施。《規則》明確了機動車之間、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之間、 非機動車之間 的交通事故,應以交通過錯行為的危險性和避險的可能性為標準確定事故責任;機動車與行人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應以車讓人、車輛確保行人安全的原則確定事故責任。其中,車讓人的原則以車方對行人動態的註意程度和遇到險情采取的避讓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為評判標準。過去在實踐中,交警在確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 責任時,只能通過對案情的分析,對當事人行為在 發生交通事故 中所起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作出判斷.這種分析和判斷,由於沒有統壹的評判標準,往往對同壹起交通事故,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而《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的出臺,為 交通事故認定 提供了明確標準.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相關法律規定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 交通事故責任人 追償。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過錯的壹方 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 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相關拓展知識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按照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的事實,依據交通法規而作出的鑒定。它是以責論處、處罰得當、賠償合理的基礎,將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要承擔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問題。因此,必須充分運用各種證據材料和計算數據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認定。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壹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壹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壹方違章,另壹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壹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壹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