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不良資產出現較早,不良資產處置經驗也更豐富,因此,我國在不良資產處置問題上,多少會參考國外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這對於解決我國不良資產問題作用重大。
壹般來說,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回收方法通常包括催繳還款、協商和解、法律訴訟、變賣抵押品和重組債務,除此以外,海外金融機構也會通過證券化、拍賣、委托專業機構、成立銀行子公司和債轉股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下文我們通過海外不良資產處置的介紹來給大家說說我國不良資產處置可以借鑒的經驗。
海外不良資產處置的主要特點
1、政府發揮主導作用
以美國為例,由於擁有不良貸款的儲貸機構已經倒閉並被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或處置信托公司接管,大部分的不良資產都由政府持有。
穩定的銀行體系對於國家的金融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至關重要,因此政府處於公***利益考慮有必要動用資源支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處置。政府的支持是大規模不良資產處置的前提條件。
2、成立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AMC)
資產管理機構(AMC)向銀行收購處置不良資產進行集中處理,運用專業化的人才和運作模式,具有規模化效應。而銀行通過向AMC剝離不良資產,可以快速甩掉包袱,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改善自身經營上。因此,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AMC)成為國外國家處置不良資產時的首要選擇。
3、多渠道融資多種手段並用
從美日韓三國的經驗看,三國政府在不良資產處置資金來源上壹直堅持多渠道註入資金,壹方面以政府註資為主,另壹方面也多渠道去吸收資金。另外,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也是多種方式結合,都是根據自身的特點采取靈活處置的方式,以達到最佳的處置效果。
海外不良資產處置主要方式
1、成立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AMC)
資產管理機構(AMC)向銀行收購處置不良資產進行集中處理,運用專業化的人才和運作模式,具有規模化效應。而銀行通過向AMC剝離不良資產,可以快速甩掉包袱,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改善自身經營上。因此,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AMC)成為國外國家處置不良資產時的首要選擇。
如美國在應對20世紀80年代儲貸危機導致銀行不良資產激增時建立了重組信托公司(RTC),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為應對銀行危機,日本在1999年成立整理回收機構(RCC),韓國在1997年成立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這些AMC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銀行內部處置
除了建立專門的AMC處置,部分大銀行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處置不良資產以擺脫困境。如美國采取了提取壞賬準備金、調整債權結構、法律手段和“好銀行+壞銀行”模式等,日本通過控制信貸規模、增加自有資本、運用多樣化和民間金融機構的資金聯合等處置方式消化不良資產,韓國采取了改革信貸管理體制、建立內部轉移價格和績效考核制度、靈活多樣的處置手段以及信貸責任追究制度等措施。
3、國家向銀行註資和國有化
國家通過向銀行註資,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和最後清償力,優化資產負債表,提高銀行的國有化程度,同時激勵銀行進行不良資產處置。
壹方面,對於陷入危機的銀行,可以起到續命作用、避免破產,維持銀行的經營,使進壹步的救助和處置不良資產成為可能。另壹方面,對於壹般的問題銀行,註入的資金可以用來核銷壞賬,為銀行減輕負擔。日本和韓國都曾采用過相應的註資措施。
4、推動兼並重組
危機中,銀行業不可避免地存在破產,此時,兼並重組成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壹個重要手段。
韓國是亞洲金融危機時期銀行業兼並重組最快的國家,銀行總數由1997年的33家降至2002年的19家。在1998年,韓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履行對IMF的承諾,對銀行業進行重組,將5家面臨危機的全國性銀行停業整頓,在交易所摘牌。同年還將兩家地區銀行和全國性銀行合並。
5、政府直接購買
無論是通過AMC的外部處置、依靠自身力量的內部處置還是銀行之間的並購重組,都是更側重於不良資產的規範處置,雖大多都由危機觸發,但危機之後也都是可以長期存在的機制。除此之外,在重大金融危機中,也會有壹些政府直接購買不良的反周期調節措施,壹般都是為應對危機單獨成立的特別措施,危機後壹般也就停止。
如2008年10月3日,美國國會通過了《2008年經濟緊急穩定法案》,該法案的核心是“不良資產救助計劃”(TroubledAsset Relief Program,TARP),財政部以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直接購買美國金融機構手中的不良資產,使不良資產脫表,同時補充流動性。
海外不良資產處置對中國的啟示
1、政府加強制度設計,做好協調處置和配套措施
不良資產處置是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銀行本身處置能力有限,政府應加大作為。在制度與規則設計方面,需完善法律、稅收和會計框架,調整不良資產核銷標準,加強對不良金融資產投資人的法律保護,明確對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的細則,並針對目前“互聯網+”不良資產處置等新模式及時跟進,制定相應規則。
在協調處置方面,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協調銀行與執法部門關系,優化不良資產法律執行環境;地方政府對於政府性債務應勇擔責任,從穩定大局出發,帶頭償債,支持經濟結構調整與升級。同時,政府做好配套,加大對不良資產處置的財政資金支持,加強對處置各環節的監督,防止資產賤賣和非法利益輸送,高度重視不良資產處置中企業關停並轉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做好人員安置分流補償,出臺政策培育並扶持企業轉型,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我國是以間接融資為主要融資手段的國家,銀行不良資產規模大、分布廣,因此必須運用各種方式相互配合、綜合處置。
2、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提升處置效率和不良資產價值
美國成功的處置經驗表明,化解銀行不良資產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我國應充分發揮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行業經驗與專業優勢,逐步增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職能和競爭力,盡快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加快培育和完善不良資產流轉市場投資主體。
探索在資產處置中撬動社會資本,引導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租賃、基金公司、金融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公司發揮功能優勢,提升價值管理空間。研究債轉股市場化運作的實施原則與條件,審慎推進。
3、多樣化手段
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應創新不良處置方式,提高多元化處置不良資產的能力,以確保資產的穩定可控性。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多種方法並用,針對不同情況靈活多樣地運用不同手段,提高資本利用率,促進資金回收,加快處置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