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接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和保險公司的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事件進行核實、確認,向有關單位進行重大突發事件的詢問和咨詢,對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和綜合評估,提出處理意見,並向中國保監會主席報告。
第三十條中國保監會辦公廳認為必要時,應當向中國保監會主席提出啟動中國保監會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由中國保監會主席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壹條中國保監會主席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決定是否設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第三十二條指揮中心是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領導機構,接受國務院的統壹部署和協調。
第三十三條指揮中心成員包括相關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
指揮中心成員單位的主要領導是指揮中心的成員,他們根據指揮中心的命令工作。
指揮中心成員在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出差、出國必須向指揮中心請假,無正當理由不得擅離崗位。
第三十四條中國保監會主席為指揮中心總指揮。必要時,總司令可以指定若幹名副指揮官。特殊情況下,中國保監會主席可以指定壹名副主席擔任指揮中心總指揮。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是指揮中心的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指揮中心的具體事務。
第三十五條指揮中心的職能是:
(壹)收集、分析和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
(二)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核實和分析;
(三)領導、指揮和協調處理重大突發事件;
(四)提出防災減災政策建議,促進保險業穩定持續發展;
(五)必要時,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調動資金、物資和有關工作人員;
(六)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行動預案,啟動保險保障基金、巨災風險基金或其他專項融資計劃。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決定啟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後,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應當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包括:
(壹)啟動中國保監會應急預案;
(2)指揮中心的總指揮和副總指揮;
(三)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和人員;
(四)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
(五)其他相關應急處理事項。
第三十七條指揮中心總指揮應當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性質,指定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或者人員組成應急響應工作組,並根據需要動員相關單位人員參與應急響應工作。
第三十八條指揮中心可以要求中國保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保險公司執行報告制度,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情況,決定調整指揮中心的職責,終止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解散指揮中心。
第四十條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或者指揮中心提出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的建議,或者應中國保監會或者指揮中心的請求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壹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成立轄區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中國保監會派出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統壹領導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可以要求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啟動報告系統和應急預案。
第四十二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發展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或者指揮中心提出建議,經批準後,終止應急預案,解散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急指揮中心。
第四十三條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保險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發展情況,決定是否啟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也可以根據上級公司、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中國保監會或者指揮中心的請求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應急預案啟動後,嚴格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各項應急處理工作,並隨時向中國保監會、指揮中心、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或者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工作情況。
第四十五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發展情況,報中國保監會、指揮中心或者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批準,終止應急預案,解散應急指揮機構。
第四十六條實行報告制度和啟動應急預案的單位,應當實行重大突發事件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信息暢通,確保信息發布和信息到達。
第四十七條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各單位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及時統壹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