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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預算審查和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充分發揮預算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及相關活動。

預算包括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第三條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公開透明、全面規範、註重實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區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經市政府批準,區政府編制的鄉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應當提交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第五條市、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NPC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對本級預算草案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初步調整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第六條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第七條市、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在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征求本級人大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 年,本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

市、區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其聯系的部門預算進行研究,提出意見,經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匯總研究後,納入初步預算審查意見。第八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鄉鎮人大主席團)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第九條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查、質詢、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督,對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社會關註度高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督,聽取和審議本級政府的有關報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通過安排人大代表聽取和討論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開展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第十條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機制,在預算審查前聽取NPC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市、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廣泛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加有關座談會、吹風會和預算初步審查會議。市、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組織成立預算審查專業代表小組,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和監督;可以建立預算審查專家顧問制度,聘請預算審查監督顧問或邀請相關專家協助預算審查監督。

市、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本級NPC人大代表審查和批準預算提供咨詢和服務。

區、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第十壹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強財政政策管理,在其制定的重大地方財政政策發布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地方金融政策發布後,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區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重大財政收支政策文件,應當在發布後十五日內送NPC財政經濟委員會和NPC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