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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工資和退伍費

當兵工資和退伍費如下:

工資和津貼、補貼在部隊服役期間按月發放。退伍費是在退伍後由部隊結算小部分,這部分是部隊服役期間剩下的那些補貼和福利,壹次發給退伍軍人,自主擇業和接受安置工作的都有。回到戶口所在地後,民政局發給大部分退伍費,這是真正的退伍費。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費用結算有:

1、復員費

軍齡不滿10周年的,每滿1年發1.5個月基本工資(軍銜、軍齡工資,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計算基數包含邊遠地區津貼、高山海島津貼);軍齡不滿15周年的,每滿1年發2.5個月基本工資;軍齡不滿20周的,每滿1年發3個月基本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1/2計發。

2、壹次性退役金

按照每服役滿1年4500元的標準逐年累加,其中獲中央軍委、戰區(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壹等功的增發15%,獲二等功的增發10%,獲三等功的增發5%。服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後,剩余月數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3、安家補助費

復員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基本工資;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基本工資。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1個月基本工資;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2個月基本工資。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年標準計發。

壹般是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轉業結算經費壹般包括轉業費、住房資金、保險基金。壹般情況下,當年滿服役期人員需等到次年4月份下達轉業命令、7月份結算,期間工資由部隊供應(轉業命令下達後取消工作性津貼)。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