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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1.選擇符合規劃的農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當地政府下達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需要農用地轉用的用地單位,應先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咨詢地塊是否符合農用地轉用的各項規劃。

2.申請農用地預審。

土地使用者需要對選定的農用地撰寫“選址意見書”,並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交用地預審申請,由國土資源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申請預審的建設用地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此表由國土資源部統壹規定);

(2)填寫預審申請報告,主要包括:擬建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擬用地總規模和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3)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提供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國土資源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出具預審意見。

3.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用地單位持上述批準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正式申請。

4.辦理征地手續

國土局具體負責征用農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

5.取得用地批準文件。

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計劃,在征地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出具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6.支付轉讓費

土地被征用後,土地成為國有土地,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供地。用地單位應按約定支付出讓金。

7.獲得土地使用權

繳納出讓金後,用地單位就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當地國土局會和妳簽約。

8.開始建設和使用土地。

簽訂合同後,用地單位方可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進行建設。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這裏的“耕地”是指實際征用的耕地數量。“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中的“耕地”,是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每個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的數量。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為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