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處理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後的第壹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並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註: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搬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4.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戶口本)。
註:工傷認定申請表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職工的受傷程度。
處理過程
1,電話申報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者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電話申報。
2.書面申請
申請人攜帶申請材料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書面申請。
3.復習材料
社保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識別應用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處理時間和地點
處理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鑒定之日起30日內。
搬運地點
潮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地址:潮州市口岸路社保大樓
電話:0768-2282351
潮州市楓溪區社會保險管理局
地址:潮州市楓溪區外馬路綜合公司二樓
電話:0768-6887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