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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後多長時間有效?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後兩年內仍然有效。《票據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明確解釋了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即該權利包括請求付款權和追索權。如果票據已經到期,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進行抗辯。建議盡早使用,以免日後到期無法使用而產生糾紛。

1.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內消滅。

2.銀行承兌匯票的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承兌或者付款被拒絕之日起六個月內消滅。

3.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有權自清算之日或者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向原持票人追償。持票人逾期不行使追索權的,追索權被消滅。

4.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條件。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提示承兌匯票。在向對方提示全額期間,提示付款期限為匯票到期後十日,視承兌地點是異地還是同城而定。

5.拒絕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應當自提示承兌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拒絕接收的,必須出具拒絕接收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對匯票的承兌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承兌視為拒絕承兌。

6.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申請的有效期

票據法規定,失票人應當在掛失止付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在票據遺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7.銀行承兌匯票公示期限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在3日內發布公告,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示,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8.申請判決銀行承兌匯票除外權利的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公告期屆滿,任何人不得申報票據權利。申請人應當在公告期屆滿後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解除權力的判決,由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後繼續有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要求付款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