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登記事項
股權質押登記事項有三項:
(1)即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
(二)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質押股權的金額。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出質人和質權人為自然人的,指其合法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
出質人和質權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是指其登記證書或者合法成立證明中記載的名稱,如營業執照中記載的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中記載的事業單位名稱等。
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是指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公司名稱。質押股權的金額是指質押合同記載的質押股權財產的金額。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押,是指質權人以其所擁有的公司股權為質押標的而設立的質押。
根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擔保法律制度,質押按其標的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股權質押的主體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
股權質押過程中,出質人按照壹定的法律程序將公司股權收益權轉讓給交易對方質權人。據此,質權人支付事先約定的對價,該對價壹般不超過股權收益權的價值。
因此,股權質押完成後,出質人通過設立和轉讓股權標的物從質權人處取得對價,質權人成為債權人,並以質押的股權作為其債務的擔保權益。
股權質押期間,出質人的公司股東身份不變,未經出質人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質押的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押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43條設立和轉讓基金份額、股權質押,限制基金份額、股權質押。質押登記完成時,質押成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