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當地社區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人所在社區或村委會進行入戶調查,村委會和申請人如實填寫表格,本人簽字,村委會調查人員簽字;
3.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所有戶口本1份、信用社存折復印件,如貧困戶貧困戶信息卡1份、低保戶出具的低保證明1份;
4.材料匯總後提交街道社會事務辦審核,最後提交民政局審批。
臨時助理人員的資格:
1,家庭或個人遇到突發性、臨時性困難,如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
2.家庭或個人因困難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又無其他途徑幫助的;
3.申請人須具有當地戶籍或在當地有穩定住所的證明;
4、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低於當地救助標準;
5.申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和困難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總結壹下,申請臨時救助有幾個關鍵步驟:首先,申請人需要向所居住的社區或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隨後,社區或村委會將進行入戶調查,並要求申請人和調查員填寫並簽署調查表。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供身份證、戶口本、信用社存折的復印件,對於貧困戶、低保戶,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最後,所有申請材料都會送到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審核,最後由民政局審批。整個過程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和家庭狀況證明,以確保救助資源能夠準確分配到真正需要幫助的個人。
法律依據:
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