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企業職工且無工傷保險的,工傷三級後傷殘賠償標準的認定;有的企業按照工傷保險的標準進行賠付。企業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後交的保險能賠償嗎?工傷保險支付後立即生效,但工傷保險支付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事故發生後的醫療、賠償費用由公司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被認定為工傷後,企業和工傷保險如何賠償1?企業將為其支付:(1)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傷殘等級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此外,後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將享受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工傷保險基金會支付下列費用: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3)交通和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六)壹次性傷殘津貼;(七)勞動能力鑒定費。
該企業為員工購買了50萬英鎊的意外保險。8級傷殘保險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工傷認定要付多少錢?賠償收入屬於企業還是屬於員工,要看保額!如果只是壹般的意外險,屬於員工的!如果是雇主責任險,屬於企業。
工傷賠償協議達成後公司買的商業保險歸誰所有?1.商業險是否理賠,要看保單類型,是否符合理賠條件。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不沖突。如果兩者都符合理賠條件,就應該進行理賠。
2.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以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為由免除其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
3.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購買了商業保險,壹旦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賠償金。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享受以下工傷待遇:
(1)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2)帶薪停工期間(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支付;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按工傷職工當地標準支付;
(5)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的,還可享受傷殘津貼(1-6)、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津貼(5-10)、壹次性傷殘就業津貼(5-10)
企業只給員工買了意外險,沒有買工傷保險。領取保險後,是否可以要求工傷賠償?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保健和職業康復的社會保障制度。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的、不可抗拒的因素的意外傷害,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和保險金額,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這兩者是不同的。
在性質上,工傷保險屬於法定的社會保險,由* *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就要承擔壹定的社會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具有社會強制性,而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商業保險,其規制調整屬於商法部門,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償金額可以根據保額的不同而不同,體現了締約的自由。
從責任主體來說,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分散用人單位的責任風險,動員社會力量,確保減少用人單位的損失。因此,在繳納壹定的保險金後,最終由用人單位在國家統壹管理下,從社會基金中支付賠償金。在人身意外險中,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從收取的保費中支付。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在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後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的批復》的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執行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勞動法》第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我國企業無論是否在商業保險中參加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用人單位的保險行為純粹是給員工額外的福利,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綜上所述,職工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後,仍然可以向工傷保險索賠。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已經獲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為由進行抗辯,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兩種賠償。
礦區買的保險賠償工傷賠償哪壹部分?《工傷待遇原則》規定:
1,醫療康復治療(包括醫療【醫療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停薪留職期間的待遇和康復治療。其中: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2.傷殘待遇(包括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由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根據需要]);
3.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傷殘職工,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單位承諾】到退休年齡退休的除外!
工傷賠償的具體數額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以鑒定確認為準)、個人情況(如工資、贍養人)和當地情況(如經濟發展水平、平均工資水平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議當面咨詢當地律師!
如果有工傷,是公司買的保險。公司出的醫藥費,公司報銷的醫藥費,應該歸公司,但如果還有壹些日常津貼,應該歸妳。
請問,因工傷死亡後的賠償金應該由誰來支付?工傷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繼承法中繼承人的範圍進行分配,兼顧與受害人的關系、勞動能力和與生活的密切程度,照顧婦女兒童。
職工因工死亡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對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賠償。所以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具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 * *隨財產損失分配。能參加發放的只有壹次性的因工死亡補助金。
司法實踐中,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發放,壹般從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補助金不足部分中扣除,剩余部分參照《繼承法》中繼承人的範圍確定:
壹、享有分配權的人員
因工死亡職工的子女、配偶、父母有分配權,死亡職工的孫子女有分配權。
第二,分配比例
原則上,享有分配權的人基本上是平均分配的。其中,生前與死者同住的人加分較多,婦女兒童加分較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答復
(2004)民壹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而支付給死者近親屬的賠償金。獲得空難死亡賠償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而不是死者。因此,空難死亡賠償金不應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
2005年3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