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團體、地方稅務和社保機構要切實承擔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責任,完善基金征繳的激勵約束機制,依法依規按時足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大依法監督檢查和清欠力度,堅決糾正瞞報、漏報、少報,重點監管欠費高的企業。各級人社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特別是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多繳多得激勵機制的宣傳力度,切實提高企業和個人依法參保、主動繳費的意識。
二、規範實施保險賠付政策。
壹是參保後欠費或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2019年3月底前按原政策補繳中斷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4月19後不能增加繳費年限。
二是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已終止國有、集體企業勞動關系,因生活困難無力繼續繳費的人員,各級人社部門可協調相關部門,借鑒哈爾濱、齊齊哈爾等地助保貸的做法,合理確定貸款和還款期限及標準。貸款人員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後,貸款銀行將按月從其基礎養老金中代扣貸款本息。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三是企業因長期停產或瀕臨破產被主管部門認定為“僵屍企業”的,從企業被認定為“僵屍企業”的次月起,其職工可自願按照職工個人的辦法參保繳費,在“金保工程”系統中單獨管理。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經辦機構應根據個人申請及時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回原企業。職工在企業參保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企業和職工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農墾和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局和已參加地方社會統籌的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由本系統負責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征收。
第四條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征收。但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單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和軍工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地稅部門直接征收。
第五條社會保險費年度征繳計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負有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繳費人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人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保險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