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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切實加強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根據財政部財商字[1995]396號《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部《關於下達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的通知》(〈94〉財商字第443號)、《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財政、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商字[1995]396號)文件定性的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第三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吞吐調節糧食供求(含省級儲備糧食)需支付、代墊的利息和費用;省級人民政府為平抑糧食銷售價格,以低於成本價拋售糧食發生的價差損失;省級人民政府所確定的國家定購糧食價外補貼;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種糧農民由於糧價提高增加開支的補助;從1996年7月1日起調整後的糧食政策性銷售價格未到位部分的差價補貼;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使用範圍。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在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現已開設的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壹律轉為省級總預算會計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並按中央補助與地方自籌分設“中央補助糧食風險基金”和“省級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兩個明細帳戶。第五條 自1996年起,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款,視同中央財政對地方的調度款,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預算總會計開設的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上。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地方財政自籌部分也必須按現行政策規定的到位時間劃轉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上。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糧食風險基金預算支出指標等有關文件必須抄送同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第六條 糧食風險基金撥付辦法改變後,各級財政預算部門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撥付、到位工作,財政商財部門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使用、決算管理。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內部相關事項的管理。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列支中央補助糧食風險基金和地方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省級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在國家預算科目價格補貼支出類下第235款之壹“糧食風險基金”科目中列支,不得串戶,並按資金來源在“中央補助糧食風險基金”和“省級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兩個預算支出項級科目分別反映中央補助糧食風險基金與省級預算內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情況。有關預算會計處理問題,由財政部另行發文。第八條 糧食風險基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利息收入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但不得抵頂中央核定的應到位的糧食風險基金最低規模。第九條 建立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支用、結余月報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發展銀行分行要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發展銀行分行要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當月到位(包括中央補助和省級自籌兩部分)、支用(含分項用途及其金額)、月末結余等情況,於翌月七日前報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和財政部,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具體月報格式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會同財政部另行下達。第十條 建立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決算制度。財政年度終了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編制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收支決算,經同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簽註審核意見後,於翌年3月底以前抄送財政部、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由財政部審批。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年度收支決算格式由財政部另行下達。第十壹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省級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備案。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原制度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壹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