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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財政預算的嚴肅性,加強對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在省長、省長(專員)、市長和縣(區)長的領導下,分別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三條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有助於各級政府加強財政收支管理,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政府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法有效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條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下壹級地方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本級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第五條審計監督本級預算執行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年度預算向政府各部門下達的預算,預算執行中收支調整和變動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其他有關情況;

(二)財政、稅務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地方稅收、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資金使用的實際進度,撥付地方預算支出資金;

(四)財政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撥付補助下級政府財政支出的資金和結算情況;

(五)財政、稅務部門征收的其他收入、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劃分和管理;

(六)政府部門(包括直屬單位)年度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執行情況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上繳預算收入;

(七)基本建設支出、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科學技術支出、農村生產支援支出、農林水利支出、文教衛生支出、社會救濟和自然災害支出、治安和檢查法支出、行政管理費和其他部門支出的預算編制、支出項目、使用效益和決算列報情況;

(八)各級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地方預算收入、中央預算收入和各項預算支出的撥付;

(九)按照國家規定由本級政府負責人授權審計的財政收支。第六條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有償使用資金及基金;

(二)政府部門(含直屬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用的各種預算外資金和資金信息;

(三)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劃分和返還的各種基金和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第七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於每年3月前向當地政府提出上壹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並向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第八條財稅部門和預算單位(含直屬單位)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申報下列材料:

(壹)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預算和財政部門下達給政府各部門的預算。財政、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和政府各部門批復給所屬單位的預算;

(二)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的月、決算和年度報告,以及預算外資金決算和政府有償使用資金的收支情況;

(三)財政、稅務部門的綜合統計年報、簡報及相關規章制度;

(四)部門決算草案和政府各部門編制的財務收支決算。第九條財政稅務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制度、辦法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不適當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政府審查決定。第十條財政、稅務部門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違反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出具審計意見或者作出審計決定,對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第十壹條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至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