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經市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項目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非營利性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用地納入市土地礦產資源儲備中心儲備,以行政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
第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按規定土地出讓價款可在1年內分兩期支付,但必須在申請預售前全部付清。按照國家規定,出讓金扣除計提部分,市、區財政安排的部分作為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市、區預算應當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上稅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先收後返。
電力、通信、市政公用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支持,新建有線電視和供水、公交、供電、供氣、排水、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在安置小區,由相關單位出資支持建設,並適當減免入網、管網擴容等運行費用。
第十六條棚戶區改造和安置房建設通過收購籌集的安置房,實行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棚戶區被征收居民取得的征收補償,免征個人所得稅。因征收而回購房屋的,相當於原補償金額的購房款部分免征契稅。
第十八條棚戶區改造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以上優惠政策由市政府根據“壹事壹議”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