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解釋,在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包括: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專門從事環境公益活動5年以上,無違法記錄。最高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了上述條件。其中,“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民政部門”;“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是指“社會團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公眾利益,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無違法記錄”是指“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綜上所述,我們對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有了清晰的認識。環境公益訴訟的審判對象主要包括兩個,壹是針對個人和企業,二是針對政府行政機關。具體劃分可以分為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和行政機關,但主要分為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其他疑惑可以咨詢律師解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連續五年以上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謀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