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要求開展評價工作。各市(州)、縣(市、區、管委會)、各部門要根據營商環境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監測機制,建設全省統壹的營商環境監測平臺,動態監測各項數據指標,跟蹤各項營商環境改革措施落實情況。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在省內外復制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
鼓勵和支持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園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試行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在探索中有失誤或偏差,但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勤勉盡責,沒有謀取私利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效果,引導全社會參與和支持營商環境建設,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輿論氛圍。第二章市場環境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全國統壹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進行管理。第九條各類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省支持發展的政策,平等享有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的使用權。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合作開發、合作經營、合作建設、組建聯合體、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盤活存量資產等方式吸引社會投資。
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結合本省優勢資源,參與加快世界級鹽湖產業基地建設,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綠色有機農畜產品出口目的地,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構建體現本省特色的現代經濟體系。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壹般經營條件需要辦理的手續,實行開辦企業和辦理事項全過程信息在線反饋。企業設立登記、刻制印章、初次申領發票的辦理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第十二條對依法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設定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清單管理,動態調整,定期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內容不得執行。
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場所和本單位門戶網站公示收費依據和標準。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產業融合對接機制,發布產業、融資等政策以及項目招商、招商引資等信息。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建立面向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專業化金融信貸分類、批量營銷、標準化貸款審核和差異化授權機制,推廣運用知識產權、股權、應收賬款、訂單、保單等方式進行擔保融資。
鼓勵金融機構向信用良好、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無抵押、無擔保、優惠利率的融資服務,降低融資成本。金融機構不得在融資服務中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鼓勵和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依法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