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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明年起業主入住可先驗房後交費

開發商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市建委昨天明確———

北京樓市又壹條損害購房人權益的“霸王慣例”將被打破。昨天,市建委公告了有關北京市預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間檢驗的若幹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預售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交接手續前,開發商應組織預購人對所購預售商品住宅進行查驗,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

北京房地產市場多年來壹條不成文的“慣例”是:入住時,購房人需先交物業費、契稅、公***維修基金等相關稅費,甚至簽署了物業管理合同等之後,才能拿鑰匙驗房。在這條“慣例”下,多年來,期房購房人往往好不容易盼到交房,卻要在入住的時候先交上壹筆數目不菲的稅費後,才能拿鑰匙、看新房。而由於很多購房人認為“我還沒有看到我的房子,我和開發商之間的合同還沒有履行完,開發商還沒有交房給我,怎麽能先交物業費、供暖費等”,購房人往往會因此和入住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由此產生的情緒會讓此後驗房過程中的質量問題放大,產生更多的糾紛;再加上有部分樓盤,開發商對買房人看房時發現的質量問題維修不及時,“先交費,後收房”已經越來越成為北京樓市入住糾紛的導火索。

市建委昨天公布的若幹規定正是針對上述矛盾而發。該文件特別強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按照該文件的規定,2008年1月1日起,預售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交接手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組織預購人對所購預售商品住宅進行查驗,且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預購人辦理查驗手續的時間、地點及預購人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如果預購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而對購房人查驗房屋發現的問題,該文件規定,開發商應當按照預售合同約定的處理方式及時處理。

對不執行上述規定的開發商,市建委也明確了處罰措施,規定市和區縣建委加強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責令改正,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並可限制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項目的網上簽約;情節嚴重的,不予延長其《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或限制該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升級。

“三種武器”減少入住糾紛

市建委工程質量管理處處長鄭偉革強調,為了保證房子的質量,減少入住糾紛,維護各方權益,特別是購房人的利益,市建委在這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

除了出臺北京市預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幹規定外,之前已有兩個規定開始實施: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住宅分戶驗收”政策,該政策出臺壹年多來,得到了工程參加各方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執行情況比較平穩,市建委也組織開展了對住宅分戶驗收的專項檢查;與此同時,為了避免業主入住後配套不全,生活不便的問題,今年3月1日起,辦理土地交用出讓合同的住宅小區項目已開始執行住宅與配套同步交付政策。

曾代理多個北京樓盤銷售的中原地產華北區總經理李文傑這些年見證了很多入住糾紛,他認為“分戶驗收”、“配套同步”以及“業主先驗房”三個規定將有效地解決目前存在北京樓市的入住糾紛問題,維護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