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沒有變化) 從事國際(區域)合作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不得申請國際(區域)合作研究項目。 衛生部要求在2020年獲得高強度項目,如重點項目和重點國際項目(區域)合作項目、高強度組織間合作研究項目、重大研究計劃或聯合基金中的重大項目、重大支持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開發項目等,2021年不資助。 在申請人適用的組織間協議框架下,壹個國際(區域)合作與交流項目是有限的。壹般項目申請將在2019年和2020年連續兩年未獲得壹般項目資金的項目(包括未接受初步審查的項目)申請在2021年不申請壹般項目後,將被暫停壹年。 除另有規定外,對申請和承擔的項目總數的限制,在申請年度屆滿的項目不應列入申請和承諾總數範圍。
2.(在區域科學基金會項目中增加的限制項目)在2019年以前批準和資助的項目(包括),由具有高級專業和技術職位(職稱)作為主要參與者承擔的項目不包括在申請和承諾的範圍內,2020年之後批準的項目(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包括在申請和承諾的範圍內。 (政策沒有變化)。 未經高級專業和技術職位(職稱)(無政策變更)的人員申請和承擔的項目總數,申請人申請並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的項目總數限制在1人。在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項目研究的前提下,作為主要參與者申請或承擔的項目數量沒有限制。晉升為高級專業和技術職位(職稱)後,原承擔的項目包括在申請和承擔的項目總數中,原承擔的項目不包括作為主要參與者的項目。傑出青年學者科學基金和國家傑出青年學者科學基金(政策無變化)的科學基金項目項目,不應列入申請和承諾總額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