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名字要寫清楚;
2.貸款金額要寫清楚,包括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
3.貸款的期限要寫清楚,包括貸款的起止日期和明確的貸款期限;
4、應寫清楚具體還款日期;
5.貸款的利息要寫清楚,要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終應付貸款利息總額(包括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等約定;
6.應寫明償還貸款本息的日期、月份、日、時間和支付方式;
7.應該有借款人的個人簽名、手印或親筆簽名。
借條不受法律保護:
1.用於非法活動的借款。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在明知個人貸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違法活動的情況下,將貸款借給他人,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將被沒收、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3.非金融企業合法貸款掩蓋下的非法金融活動。
4.企業之間的貸款合同。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借貸或變相融資。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是無效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法院除了判決返還本金外,還要收取貸款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5.壹個叫合資企業的合同,其實就是貸款。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作為聯營體對聯營體進行投資,但不參與聯營體,也不承擔聯營體的風險責任。如果不分盈虧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則稱為聯營,實際上是借款,違反了有關財務規定,應確認合同無效。除返還本金外,還應收取投資人取得或約定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6.違背真實意思的借貸關系。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可撤銷。被欺詐方、被脅迫方、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範,違背公序良俗,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所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
1,借條的名字不要寫成借條。
借據是雙方基於以往經濟往來的壹種結算依據,實際上是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僅代表壹種純債權債務關系,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錢時避免打白條,可以省去訴訟中說明“欠”錢原因和用途的舉證責任。
2、要寫清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全稱。
實踐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關系密切,不乏親戚。借錢的時候,把日常習慣的稱謂寫進借條。萬壹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貸款人往往會因為債權債務不清而被法院駁回。
3.把還款期限寫進借條。
訴訟時效內的貸款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很多貸款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這個概念。對於貸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的訴訟時效,理論界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主張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有人主張適用二十年訴訟時效。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從安全回收債權的角度出發,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借款人逾期不還的,貸款人應當在到期還款日後三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借款人簽署催告函予以確認。
4.在借據中規定利息。
很多債權人誤解民間借貸不能收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寫進借條。如果不將利率寫入借條,出借人壹旦起訴借款人不認可雙方約定,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