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重度殘疾失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殘疾人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評定為壹級的殘疾人每月補貼標準為300元;傷殘等級評定為二級殘疾人、三級智力和精神殘疾人,每人每月補助標準為150元。
保障待遇的殘疾人,殘疾等級為壹、二級視力殘疾、肢體殘疾和殘疾等級為壹、二、三級智力殘疾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三、四級視力殘疾、肢體殘疾的殘疾人,四級智力殘疾的殘疾人和壹、二、三、四級聽力語言殘疾的殘疾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20元。
3.支付壹級傷殘的壹次性傷殘津貼;
4.每月支付傷殘津貼;
5.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傷殘津貼繳納。
1234傷殘津貼標準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法院對重度殘疾人按當地低保標準的35%發放生活補貼;低收入家庭非重度殘疾人按當地低保標準的25%發放生活補助,同時取消原低收入重度殘疾人補助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對殘疾人的部分額外補助。
2.低收入家庭以外的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
重度智力、肢體、精神和盲視力收入的人員,按照當地低保標準100%發放生活補助。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對符合高齡失能的特殊困難殘疾人發放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60%的生活補助,取消原低保標準以外的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
3.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農村分別按照不低於120元/月/人和8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有條件的縣區可以根據殘疾人的不同困難制定兩個補助標準,提高系統的精準度,加大補助力度。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逐年提高,逐步實現城鄉統壹補貼標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