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先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根據不同類型的定點醫療機構,居民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分為:壹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6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9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居民在符合規定的不同類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比例承擔:
壹類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承擔45%;
三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居民醫療保險的保險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含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費用)。
擴展數據:
《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新參保類別個人賬戶:
(壹)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參加醫療保險;
(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參保居民遷居異地的,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發給本人;參保居民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轉移給法定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轉入統籌基金。
百度百科-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