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金功能
資金融通
會員國家在國際收支困難時,可以向基金申請貸給外匯資金。但其用途限於短期性經濟收支的不均衡,各會員國可利用基金的資金,其最高限額為該國攤額的2倍,而在此限額內1年僅能利用攤額的25%。後來,基金已慢慢放寬會員國對於資金利用的限制,以配合實際的需要。
相關措施
規定各會員國匯率、資金移動和其他外匯管制措施:會員國的國際收支,除非發生基本不均衡,否則不得任意調整其本國貨幣的平價。所謂基本不均衡,乃指除了因季節性、投機性、經濟循環等短期因素外的原因,所產生的國際收支不均衡。對於資金移動,基金則規定:各會員國不得以基金的資金,用於巨額或持續的資本流出的支付。對於此種資本流出,會員國得加以管制,但不得因此而妨礙經濟交易的對外支付。
組織作用
對會員國有提供資料和建議的作用:我國在基金的歷史較早,1944年的布雷敦森林會議我國便是與會44國之壹,並作為大國而攤額十分龐大,僅次於美國的275億美元及英國的130億美元,而為55億美元,與美、英、法、印度並列入攤額最大的國家。1959年基金增資時,由於種種原因,我國攤額並未增加,因此不能列入攤額最大的5國之內,1961年單獨任命執行董事的資格為西德取代。過去,我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的資格由國民黨政府當局代表,自從我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後,於1980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通過取消臺灣當局資格,恢復我國為會員國資格。